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鄭晨仲
被 告 鄭資得
鄭啓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壬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政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145號
原 告 鄭晨仲
被 告 鄭資得
鄭啓鴻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鄭壬水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
時十分在本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張淵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