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國簡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徐文華
代 理 人 林家煜
相 對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朱家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