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 余碧珠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被告宏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潘洋鴻 法定代理人 陳弘毅 訴訟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原告應於開庭5日前提出交易價格損失之鑑定機關。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一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5月15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