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破字第14號聲請人 曾子興 律師(即甲○○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甲○○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破產管理人曾子興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甲○○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已收取變價完成,為新臺幣(下同)175萬1604元,扣除財團費用12萬5680元,尚餘162萬5924元可資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分配表所載之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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