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6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6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一財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000
00、12113、13869號、107年度偵緝字第861、862、863、864、8
65、866、867、868、869、870、871、872、873、874、875、87
6、877、878、879、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一財因竊盜及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