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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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110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聲明(債務人甲○○僅係一般保證人)。中華民國9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