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235號債權人甲○○
號4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請求之法律依據(敘明係以借貸關係抑或票
2、請表明請求之利率若以票據關係請求,請表中華民國98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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