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0號
原告 呂春夏
被告八達海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彬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八達海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2,28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785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黃士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