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87號公訴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125號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黃聖涵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儷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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