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8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114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淨重26.24公克(原鑑驗後總淨重28.34公克,鑑驗時取樣2.1公克,驗餘淨重26.24公克),係屬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上開案件雖就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罪嫌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查聲請人就上開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MDMA,認被告甲○○另涉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嫌,另案起訴,並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5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二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該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631號起訴書、本院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查扣毒品MDMA,雖係違禁物且與本件不起訴之施用毒品案件無涉,然係屬被告甲○○上開被訴且經判決轉讓第二級毒品犯行之另案相關證物,並業經上開判決併予諭知沒收銷燬,自不應於本件不起訴案件另逕予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5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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