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5年度虎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虎簡字第8號
原   告  張銘維
被   告  許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5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