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701號上訴人 姚鵬程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 律師上訴人 楊麗芬 被上訴人 姚行中
姚行宜 姚行康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 律師
高晟剛 律師 雷宇軒 律師 殷耀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呂淑玲
法官陳君鳳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書記官魏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