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上訴人 姚鵬程 被上訴人 姚行中
姚行宜 姚行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3月24日送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是上訴期間已於109年4月13日屆至,惟上訴人遲至109年4月14日始向本院具狀提起上訴,有本院收文章足憑,依上開說明,上訴人逾期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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