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抗告人 姚鵬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姚行中姚行宜姚行康 間因107年度重訴字第529號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28日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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