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號
聲請人彰化縣花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三明 送達代收人 施文彬 相對人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零肆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一審郵票費用新台幣三百四十元,其中八十七元剩餘郵票,業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發還,自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昌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梁高賓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計算書(單位:新台幣)┌─────────┬──────────┐│一審裁判費│三十一萬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一審郵費│二百五十三元│├─────────┼──────────┤│本件程序費│一百零二元│├─────────┼──────────┤│合計│三十一萬零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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