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八號
原告丁○○
丙○○乙○○甲○○被告戊○○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三0號殺人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邱滋杉法官林晏鵬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