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丁○○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上訴人亥○○○
B○○追加被告甲○○○
地○○黃○○酉○○戌○○宙○○宇○○天○○
未○乙○○丙○○○申○○玄○○L○○○O○○N○○K○○M○○H○○○戊○○○J○○I○○壬○○己○○○庚○○巳○○午○○子○○癸○○丑○○寅○○辰○○卯○○G○○○辛○○E○○D○○F○○
A○C○○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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