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重更(一)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查上訴人即被告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沈宜生法官楊炳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廖素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