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108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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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丙○○(即 楊曜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1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2月20日上午12時16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參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倪濱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