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簡字第70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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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7066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霄海洋度假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