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沅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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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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