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花小字第10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2月20日上午12時08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書記官 黃倪濱
通 譯 徐宏恩
進行事件點呼後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肆萬捌仟陸佰零貳元,及其中肆
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黃倪濱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