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簡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中港務局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一百三十
五萬三千零八十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一千六百九
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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