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審訴字第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卿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903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振卿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署名共貳拾柒枚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署名共貳拾柒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一、二、三,除犯罪事實欄第
1項第5行「98年3月」應更正為「99年3月」、同項第15行「25紙」應更正為「27紙」;證據清單欄編號4「25紙」應更正為「27紙」、並補充:「被告黃振卿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黃振卿所犯偽造文書等罪,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於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第21
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利用收取貨款之同一犯罪機會,基於侵占如附表一、二貨款之單一犯罪目的,侵害同一法益,犯罪時間、行為均具密接性與連貫性,難以個別區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在如附表四所示之寄票簽單上偽造署名共27枚,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於附表四寄票簽單上偽造所示之署名共27枚,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亦為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所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其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本案貨款合計新臺幣600,369元,致八陞有限公司(下稱八陞公司)受有損害,及冒簽附表四所示之署名,而偽造上開文件,影響社會互信互賴之善良風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已與八陞公司達成協議,並陸續償還部分款項,犯後復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附表四所示寄票簽單上偽造之署名共27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
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徐文豪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0年12月22日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四:
┌───┬───────┬───────┬───────┐│編號│文書名稱│客戶編號│偽造之署名│├───┼───────┼───────┼───────┤│1│寄票簽單│E535│客戶簽章欄偽造│││││「 余鴻明 」署名│││││1枚│├───┼───────┼───────┼───────┤│2│寄票簽單│E649│客戶簽章欄偽造│││││「游」署名1枚│├───┼───────┼───────┼───────┤│3│寄票簽單│E674│客戶簽章欄偽造│││││「廖」署名1枚│├───┼───────┼───────┼───────┤│4│寄票簽單│E200│客戶簽章欄偽造│││││「林」署名1枚│├───┼───────┼───────┼───────┤│5│寄票簽單│E684│客戶簽章欄偽造│││││「陳」署名1枚│├───┼───────┼───────┼───────┤│6│寄票簽單│E503│客戶簽章欄偽造│││││「王」署名1枚│├───┼───────┼───────┼───────┤│7│寄票簽單│E309│客戶簽章欄偽造│││││「李」署名1枚│├───┼───────┼───────┼───────┤│8│寄票簽單│E184│客戶簽章欄偽造│││││「尤」署名1枚│├───┼───────┼───────┼───────┤│9│寄票簽單│E184│客戶簽章欄偽造│││││「尤」署名1枚│├───┼───────┼───────┼───────┤│10│寄票簽單│E140│客戶簽章欄偽造│││││「郭」署名1枚│├───┼───────┼───────┼───────┤│11│寄票簽單│E076│客戶簽章欄偽造│││││「徐」署名1枚│├───┼───────┼───────┼───────┤│12│寄票簽單│A875│客戶簽章欄偽造│││││「廖」署名1枚│├───┼───────┼───────┼───────┤│13│寄票簽單│A882│客戶簽章欄偽造│││││「葉」署名1枚│├───┼───────┼───────┼───────┤│14│寄票簽單│A794│客戶簽章欄偽造│││││「福」署名1枚│├───┼───────┼───────┼───────┤│15│寄票簽單│A854│客戶簽章欄偽造│││││「張」署名1枚│├───┼───────┼───────┼───────┤│16│寄票簽單│A789│客戶簽章欄偽造│││││「何」署名1枚│├───┼───────┼───────┼───────┤│17│寄票簽單│A722│客戶簽章欄偽造│││││「徐鴻」署名1│││││枚│├───┼───────┼───────┼───────┤│18│寄票簽單│A582│客戶簽章欄偽造│││││「李」署名1枚│├───┼───────┼───────┼───────┤│19│寄票簽單│A576│客戶簽章欄偽造│││││「 吳松昌 」署名│││││1枚│├───┼───────┼───────┼───────┤│20│寄票簽單│A576│客戶簽章欄偽造│││││「吳松昌」署名│││││1枚│├───┼───────┼───────┼───────┤│21│寄票簽單│A575│客戶簽章欄偽造│││││「蕭」署名1枚│├───┼───────┼───────┼───────┤│22│寄票簽單│A557│客戶簽章欄偽造│││││「 李佰福 」署名│││││1枚│├───┼───────┼───────┼───────┤│23│寄票簽單│A482│客戶簽章欄偽造│││││「佳民」署名1│││││枚│├───┼───────┼───────┼───────┤│24│寄票簽單│A462│客戶簽章欄偽造│││││「謝」署名1枚│├───┼───────┼───────┼───────┤│25│寄票簽單│A1336│客戶簽章欄偽造│││││「楊」署名1枚│├───┼───────┼───────┼───────┤│26│寄票簽單│A1159│客戶簽章欄偽造│││││「陳」署名1枚│├───┼───────┼───────┼───────┤│27│寄票簽單│A1297│客戶簽章欄偽造│││││「 何明玉 」署名│││││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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