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219號
原 告 呂張紫妍
訴訟代理人 廖勝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登旺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404元,應繳裁判費1,00
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斗六市○○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