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花小字第12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王 昱仁
上列當事人105年度花小字第127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5年5月23日下午2時03分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庭毓
書記官 劉桉妮
通 譯 樂昌琪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29,584元,及其中27,545
元自民國(以下同)97年5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
原契約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劉桉妮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
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