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0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49號

原告 許峻維

被告築旺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詮竹

黃進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彰化縣,票據付款地在彰化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3條、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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