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116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116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王中志

被告 徐聖芳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營小字第1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799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2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

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3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