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2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崑陳間 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之遺產登記資料已經地政事務所檢送到院,應儘速閱卷並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將軍區口寮段123之2地號、將軍區國中段957地號及將軍區西和段268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將軍區西和段5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二、提出被繼承人 陳吉興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補正提出記載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確定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具體事實理由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原告至起訴日即113年6月5日止對被告陳志崑之債權總金額若干(應提出計算明細)?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吳昕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