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2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43號

原告 李玉蘭

被告 吳寶元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附民字第1098號)

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243號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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