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243號
原告 李玉蘭
被告 吳寶元
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附民字第1098號)
移送前來,本院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243號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上午11時46分在本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彥慧
書記官謝靜茹
通譯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2,68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官 吳彥慧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