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80號),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乙○○自民國92年10月間起,擔任嘉義市○○街○○號1樓本洲有限公司(下稱本洲公司)之業務員,負責該公司之銷、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竟於任職期間內,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2年11月間起至93年4月間止,利用其向客戶收取貨款之便,連續將如附表所示向客戶所收取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侵占金額達新臺幣15萬1540元。
二、案經本洲公司訴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行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9條第2項前段、第273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乙○○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經原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復經原審法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是其證據之調查,自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告訴人所提出被告挪用侵占公款後出具之切結書、本洲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未繳款項明細、銷貨憑單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又按侵占罪係即成犯,凡對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有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時,即應構成犯罪,縱事後將侵占之物設法歸還,亦無解於罪名之成立,最高法院著有43年台上字第675號判例可資參照。是被告縱事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此乃侵占犯行既遂後,被告與告訴人間解決債務之方式,要難執此即將被告之上開行為合法化,核與刑法上業務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無影響,附此敘明。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查被告乙○○自92年10月間起,擔任本洲公司之業務員,負責該公司之銷、送貨物及收取貨款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收取之款項予以挪用,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之侵占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一罪,又被告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給付部分賠償金,故不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利用職務之便,連續侵占挪用客戶所交貨款之犯罪動機與手段,及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有本院94年度嘉簡調字第224號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參,並將部分款項償還告訴人,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振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明蓉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客戶名稱│侵占金額(新台幣,元)│├───┼─────────┼────────────┤│1│檳榔攤│5590│├───┼─────────┼────────────┤│2│嘉樂福│5200│├───┼─────────┼────────────┤│3│ 阿姨妮 │3000│├───┼─────────┼────────────┤│4│ 王仔娟 │3250│├───┼─────────┼────────────┤│5│檳榔站│4715│├───┼─────────┼────────────┤│6│ 邱家 檳榔│6320│├───┼─────────┼────────────┤│7│元美金香舖│8720│├───┼─────────┼────────────┤│8│世貿便利商店│5044│├───┼─────────┼────────────┤│9│上好味│8429│├───┼─────────┼────────────┤│10│檳榔攤│6125│├───┼─────────┼────────────┤│11│山之戀│345│├───┼─────────┼────────────┤│12│山之戀│14985│├───┼─────────┼────────────┤│13│山之戀│14540│├───┼─────────┼────────────┤│14│山之戀│13545│├───┼─────────┼────────────┤│15│凍仔腳│25095│├───┼─────────┼────────────┤│16│山億檳榔│450│├───┼─────────┼────────────┤│17│山億檳榔│2172│├───┼─────────┼────────────┤│18│山億檳榔│2300│├───┼─────────┼────────────┤│19│山億檳榔│3840│├───┼─────────┼────────────┤│20│山億檳榔│920│├───┼─────────┼────────────┤│21│山億檳榔│3190│├───┼─────────┼────────────┤│22│ 麗霞 檳榔│3415│├───┼─────────┼────────────┤│23│紅蘿蔔-新榮│720│├───┼─────────┼────────────┤│24│紅蘿蔔-新榮│7520│├───┼─────────┼────────────┤│25│紅蘿蔔-新榮│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