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4年台聲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聲明人 陳茂順 上列聲明人因貪污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十一日第三審裁定(一○四年度台抗字第一○九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陳茂順因貪污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一○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二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宋祺法官張惠立法官江振義法官張祺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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