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九號
原告甲○○
一、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柒佰伍拾貳元,並經本院斟酌租約上記載「承租土地約三百坪」,而再命原告補繳新台幣貳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之裁判費,合計已繳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之裁判費。
二、惟經現場實際測量結果,原告所主張被告承租之土地,實際面積為一千一百四十九平方公尺(952+197=1149),超過三百坪,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後,應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捌萬柒仟肆佰元,折合銀元玖拾玖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玖佰伍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柒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尚不足新台幣肆仟壹佰叁拾肆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文衍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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