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01號聲請人華炬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順成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UW0000000號)之發票人公司正確名稱為何?(有限公司抑或股份有限公司)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並提出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