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4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44號原告 姜炎良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有關水污染防治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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