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145號上訴人 劉安城 被上訴人 阮冠儒 訴訟代理人 宋毓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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