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501號原告 高淑娟 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 律師、 黃進祥 律師複代理人 蔡志宏 律師被告 鍾雯琪 兩造間依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538號刑事判決附帶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含車輛、安全帽及行動電話損失)新臺幣(下同)40,600元,非屬上開刑事判決附帶民事訴訟所得請求範圍內,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請求,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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