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359號聲請人 陳真敏 相對人 張秋菊 關係人 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陳真敏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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