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嬿琳 代理人 楊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王嬿琳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王嬿琳前曾經鈞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3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於民國101年7月13日以97年度執消債清字第9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復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3號裁定應予免責,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該免責裁定提起抗告,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裁定抗告駁回,該免責裁定已於102年5月23日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查明屬實。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政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