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19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雨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拾玖顆(淨重陸點壹陸肆零、驗餘淨重伍點玖玖伍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顏雨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20號案件),雖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查扣案之MDMA19顆(淨重6.1640公克、驗餘淨重5.9956公克),經送檢驗,結果確實含有MDMA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4月1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將上開毒品宣告沒收並銷毀,經核與上開規定相符,爰應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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