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家陸許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裁判認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陸許字第36號聲請人 張進源 相對人 王圓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圓圓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聲請人張進源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已於民國102年5月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同年月10日生效施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未據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聲請人戶籍謄本,爰裁定依如主文所示之時間內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