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1年9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①100年間,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49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0年8月31日確定;另於②100年間,因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5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於101年5月15日確定;復於③100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64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1年2月2日確定,上揭①至③案件所處徒刑,並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5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又於④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102年5月27日確定,並與上揭有期徒刑1年5月接續執行,被告於101年9月6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刑期終結日為103年7月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13日,刑後尚須執行拘役80日,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各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景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語嫣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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