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1號再審聲請人 郭睿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102年度簡抗字第33號裁定提起再審。惟聲請人未繳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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