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8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柏毅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柏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柏毅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8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246號判決駁回上訴,另宣告緩刑5年確定;然於緩刑期間,又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5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緩刑即經本院以101年度撤緩字第205號裁定撤銷,並以
101年度聲字第4717號裁定就以上三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而於102年10月29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了日為103年4月12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足稽。
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5日內抗告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