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523號聲請人 周宜城 住臺北市○○區○○○路
周賢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 吳春月 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每月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應具狀詳細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為何?如何處分?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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