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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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628號聲請人 阮氏紗 住台北市○○區○○街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 賴明宗 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2年11月19日死亡,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死亡證明書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程序終結。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