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17號聲請人 黃華桐 住台北市○○區○○路1段1巷
黃淑招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父及母姓名、除戶謄本(含記事欄)。
二、被繼承人全部兄弟姐妹之姓名及戶籍謄本(含記事欄)。特別是 黃淑卿 。已歿者,亦應提出除戶謄本(含記事欄)。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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