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782號聲請人 張清海
張有德 張麗華 張美華 住新北市○○區○○路○○○號 張忠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四、被繼承人 張月華 第二順位繼承人即父母 張福成 、張 郭金枝 之除戶戶籍謄本或死亡證明書。
五、繼承系統表(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
六、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應陳報其姓名、姓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如聲請人無法陳報亦應具狀予已表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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