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7號原告 石惟仁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鄭馨芝 律師被告 許哲愷
許明煌 李綵琳 上列被告等因104年度審交簡字第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林孟宜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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