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1號原告 邱瓊英
邱雲麗 被告 李寶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223,942元x69平方公尺=15,451,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零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弘祥